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間要考研需支付違約金嗎?
添加時間:2018-08-01 15: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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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馮某大學本科畢業后進入某用人單位工作,經過一年多的工作實踐,馮某認識到自己知識的缺乏,以及學歷的重要性,于是萌生了考研的念頭。馮某將自己的打算向單位總經理進行了說明:如考取研究生,上課時間和上班時間沖突的話,他可能就要辭職,總經理表示同意。經努力,馮某如愿以償地被某高校錄取,于是,便向單位提出正式辭職,單位雖然同意,卻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應該向單位支付一定的違約金。請問,馮某在勞動合同期間要考研需支付違約金嗎?
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關于專項培訓費用或保密條款的約定,則不可以約定違約金。
本案中,馮某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并不存在上述兩種特殊情況,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因此單位不能要求馮某支付違約金。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要在勞動合同中將專項培訓費用和保密條款進行約定,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和勞動者流失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