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勞動合同到期,工傷者能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8-08-01 11: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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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張某、趙某與A廠簽訂有臨時用工合同,兩人在一次施工中受傷,經鑒定為8、9級工傷,A廠按《職工工傷保險辦法》,給予了相應工傷補助金。后因A廠用工制度的限制,合同到期后不再與張趙續簽合同,合同自行終止。合同終止后一次性發給張某和趙某傷殘就業補助金。張某和趙某以工傷為由,不同意終止合同,要求繼續工作。請問:原勞動合同到期,工傷者能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嗎?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得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協商確定。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因工負傷就必須繼續和勞動者簽訂合同。因此,勞動者因工負傷的,用人單位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義務,但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用人單位一般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案中,A廠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盡到了相應的義務,勞動者也不能因為是工傷而要求單位續簽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