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8-07-31 16: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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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和林某共同出資開設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請問,王某是否需要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解答: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是公司的出資人,他們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是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因此雙方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而經理是公司的管理人員,由公司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任命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務,其與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應簽訂勞動合同。
本案中,王某持有該公司的股份,具備出資人的身份,因此,王某某與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