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不愿工作,單位通知后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添加時間:2018-07-27 15: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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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張某系某公司職工,一次工作中,張某頭部不慎被草包砸傷,傷后被送往當地人民醫院治療,醫藥費全部由單位支付。張某被認定為工傷,但經鑒定沒有傷殘等級。出院后,張某以“頭疼”為由,要求繼續休工傷假,單位認為他完全可以勝任工作,要求其回單位上班,但張某不同意,故公司做出了解除與張某勞動合同的決定,張某不服,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單位撤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請問: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果員工在恢復后可以正常上班情況下而以工傷影響為由不愿工作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關系,但須支付其經濟補償。
本案中,單位對張某的停工留薪期有異議,單位可以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如果張某停工留薪期滿,仍不愿繼續工作,其不再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若此時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支付其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