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訂立的勞動合同屬于書面形式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8-07-31 14: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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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現在越來越多的文件存儲在云端,其電子形式能否代替書面形式就成了一個很關鍵性的問題,尤其是在法律關系中,今天小編要跟大家討論的就是電子郵件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屬于書面形式合同?
最近韓梅梅就碰到了這個問題,對的,英文名就是hanmeimei!
韓梅梅通過獵頭推薦進入某銷售公司,該公司在韓梅梅職前即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了雙方擬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內容。韓梅梅回復郵件表示同意。6個月后韓梅梅因表現不佳被單位提前辭退。韓梅梅隨即申請仲裁,以雙方未訂立紙質書面勞動合同為由索要雙倍工資。
事實上韓梅梅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電子郵件訂立的勞動合同應屬于書面形式的合同。
首先根據《合同法》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雖然雙方沒有紙質的合同,但雙方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達成了合同,且雙方均按照電子郵件中載明的合同條款來履行相關權利義務。因此,應當視為雙方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書面合同并不局限于雙方是否有紙質形式的合同,而在于雙方是否達成合意,是否存在誤解,欺詐,脅迫等內容,若雙方通過電子郵件形式自愿達成達成了勞動合同,而且也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并不影響其成立,應屬于書面形式的合同。
所以,在最后,小編要提醒大家平時收發郵件也要看清楚對方的郵件有沒有要訂立合同的意思,不要稀里糊涂答應了,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了,自己也渾然不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