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密勞動合同的“陷阱”
添加時間:2018-07-31 10: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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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就業越來越難,求職者的壓力也越來越大,對于那些求職心切又缺乏維權意識的求職者來說,很容易就會落入部分無良用人單位的陷阱。比如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試用期上做手腳,使勞動者陷入窘境。為避免勞動者吃虧上當,以下有幾點建議:
一、先試用再簽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往往會要求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約定試用合格再簽訂勞動合同。要知道,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是依附于勞動合同的,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條款,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合同”。
二、擅自延長或多次約定試用期
法定試用期限過后,用人單位常以“經驗不足”、“考察不全面”等理由要求延長或多次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試用不合格,也只能由用人單位承擔風險。
三、試用期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不僅是用人單位,甚至是勞動者自身都會認為試用期是“廉價勞動期”或“免費勞動期”,因此忽略了試用期工資請求權。事實上,試用期間的工資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2、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試用期隨意辭退勞動者
試用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辭退,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條件才可解除合同,否則是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則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若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獲得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