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勞動合同容易犯的錯誤有哪些?
添加時間:2018-07-19 10: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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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求和提高用工效率,勞動合同基本上是由用人單位提前擬定好的。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由雙方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期限協商一致后,進行簽章使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企業對勞動合同的起草工作,不容小視。必須基于企業自身的特點和勞動者的特點,量身定制勞動合同。為了避免陷入勞動糾紛的雷區,切忌以下錯誤。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勞動合同涉及多部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起草時要特別注意細節,如果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會非常被動。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某些企業中一直采用的人事制度、管理方法(比如“末位淘汰”),雖然有一定合理性,但因為已被司法實踐否定,需要盡快修改。
二、對員工一方過于嚴苛。
勞動合同說得通俗一點可以理解為企業和員工之間的“婚約”。如果合約上寫的都是“你挑水來你澆園,你織布來你耕田”,只有對員工一方的嚴苛規定,即便薪酬不錯,員工心里一定感到不太舒服。表面上看企業似乎占了上風,但員工面對不合理的制度也不是完全無法反抗。企業在勞動合同紙面上占的一點小便宜,相比較員工忠誠和工作熱情的損失,得不償失。
三、不能結合企業自身的特點。
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的勞動合同應該是有很大區別的(可惜《勞動合同法》在這上面考慮不周),就像小孩子和大人的衣服是有較大區別的。中小企業的優點是比較靈活,在起草勞動合同時也沒有必要搞得過于繁瑣、僵化,因為勞動合同要和人力資源管理相配合,過于復雜的勞動合同也會加重人力資源的負擔。
四、沒有建立和勞動合同相應的文件管理制度。
有些勞動合同的起草者沒有參與過勞動糾紛訴訟或仲裁,對證據的意識比較淡漠。只顧起草勞動合同時加入對員工的處罰條款,卻不注意文件的整理、存檔。比如說,用人單位規定只要員工違反勞動紀律就可以罰款,嚴重的話可以解約,但對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并沒有相應的文件證明,在勞動仲裁中會非常被動。
五、科技型公司在勞動合同中要加入對“職務作品”(專利、商標、著作權)的具體規定。一方面要防止員工依靠這些職務作品轉身就成為企業的競爭對手,另一方面也要給員工合理的激勵(現金獎勵或利潤分享),使員工在工作中能盡量發揮創造性,達到勞資雙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