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簽合同后還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添加時間:2018-05-25 09: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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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要簽勞動合同,不簽勞動合同的就要支付雙倍工資。那如果勞動者同意倒簽合同,還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什么是倒簽合同?
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與勞動者簽訂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一段時間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一份勞動合同,且這份勞動合同中的簽訂時間顯示在法定時間內。比如甲在10月1日入職,則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要在11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卻在第2年的3月份才跟甲簽合同,合同中顯示,簽訂的勞動時間為10月25日。這就是倒簽合同。
即使勞動者同意倒簽合同,用人單位也要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該法第八十二條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只要用人單位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據此 “支付雙倍工資”與“補簽書面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不具有選擇性,是應同時承擔的責任。
在當前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現實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地位其實是不平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中有一定的自主權,雖然表面上是勞動者自愿倒簽勞動合同,但實際上不能排除用人單位的威逼成分,勞動者是不得已而為之,如果勞動者不順應用人單位的要求倒簽勞動合同,也許就會被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辭退。如果用人單位因此不用支付雙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一種縱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