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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添加時間:2018-05-24 11:45:03
          瀏覽次數: 0
          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入職后一個月內就要簽訂,而且需要本人親自簽名。如果要別人代簽,則需要有委托書,或者事后勞動者認可,代簽的勞動合同才能有效。

          咨詢:我入職一家公司工作,但未簽訂勞動合同。因工作原因,我在公司剛上班7個月就被辭退了,本想向公司主張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補償金,結果公司竟然拿出一份有“簽名”的勞動合同。原來,是公司讓其他同事幫我代簽了勞動合同,事后也告知了我。難道別人代簽的合同也算數?

          律師回復: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張國辰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且應該是由勞動者本人簽字。如果需要他人代簽,必須出具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如果沒有授權,則需要事后追認,勞動合同方才有效。

          案中,公司讓李女士同事代簽勞動合同,雖然事后告知了李女士,但公司既沒有取得李女士的明確授權,李女士事后也沒有對代簽的勞動合同進行追認,所以這份勞動合同仍為無效合同。李女士被公司辭退后,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1、未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上述事項均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即使向勞動者支付了工資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的其他重大事項的約定,均可能由用人單位隨意填寫,并未體現勞動者的真實意思。

          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其為勞動者代簽勞動合同的有利條件和優勢地位,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降低或排除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減輕或排除自己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使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資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仍應認定代簽合同無效。

          2、有委托且勞動合同符合法律的代簽有效

          實踐中,確實存在勞動者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明確表示同意由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代簽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有些勞動者雖然并未明確表示同意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但在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后,其收到或閱讀了勞動合同文本,雙方均按照該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且勞動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該情形應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表明接受所代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只要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應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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