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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添加時間:2018-05-24 14:52:07
          瀏覽次數: 0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并不意味著只要簽了勞動合同就是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本身就無效,則等同于沒簽勞動合同。本文為你介紹什么情況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一、勞動合同主體不合格

          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不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造成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無勞動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同無勞動行為能力的人或者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了勞動合同,則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2、用人單位同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訂立的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同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訂立勞動合同,則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3、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同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4、未取得就業許可的外國人同本國企業訂立的在國內履行的勞動合同

          如果具有外國國籍的公民,在我國未取得就業許可證,就同我國企業訂立在國內履行的勞動合同,則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二、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

          1、違反法律、法規的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則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無效。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約定的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都會造成勞動合同內容的無效。

          2、當事人規避法律訂立的勞動合同

          為了規避國家法律法規的監管,勞動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無效。例如,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約定,由于勞動者違反操作規程而出現工傷事故,造成的傷害由勞動者自負,這是用人單位為了規避國家法律法規的監管而作出的約定,屬于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

          三、嚴重違反一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而訂立的勞動合同

          以欺詐、威脅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于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

          1、因采取欺詐的手段而訂立、變更的勞動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因采取欺詐手段訂立、變更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

          2、因采取威脅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威脅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或者以法人的榮譽、信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因采取威脅手段同另一方當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3、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勞動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當事人出于危難之際,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因乘人之危而訂立勞動合同,則勞動合同無效。

          四、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于集體協議的勞動合同

          集體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個體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因而當個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標準低于本單位集體協議規定的條件和標準時,則約定的內容無效,屬于部分內容無效的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欺詐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陳述虛偽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捏造假相,誤導對方,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訂立合同。如用人單位夸大工資標準,勞動者使用虛假學歷證件等。脅迫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脅、強迫對方,或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致使對方屈服其壓力,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而訂立合同。如限制人身自由,強行收取保證金,抵押金不予退還等。乘人之危是指乘對方處于危難之際,誘騙或強迫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而訂立合同,如用人單位趁勞動者生活窘迫急于找到工作之機,將勞動者的工資壓得過低,與其實際勞動力價值不相符,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即以拒簽勞動合同相威脅,使勞動者不得以而接受顯失公平的合同條款。采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了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屬于無效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通過免責條款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例如,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合同無效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就不得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此種情形下的免責條款,如果約定也將被認定為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強制性規定是國家立法要求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的有關規定,例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必須遵守,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或者條款沒有法律效力。

          另外,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合法也導致無效。即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如用人單位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沒有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勞動者未達到最低就業年齡16周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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