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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依據有哪些?

          添加時間:2018-05-24 10:52:09
          瀏覽次數: 0
          當用人單位違法的解除了勞動合同后,作為勞動者是否可以依法維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呢?針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這一問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這完全是受法律保護的。

          一、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各方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要求繼續履行的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上述的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時,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1、勞動者可以選擇不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勞動者可以選擇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時,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決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等規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二、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的勞動者會選擇同意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一般會認為,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辭退,雙方的關系難免出現裂縫,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意義不大。對于這種觀點,勞動者申請至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勞動仲裁機關或者審判機關處理起來相對簡單,因適用的法律依據比較充分。

          另一方面,勞動者不選擇與單位要求違法解除賠償金的,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主要的法律根據是《勞動合同法》四十八條的規定,該法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對勞動者在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求后,什么情形下裁決會支持訴求,什么情形下不支持并沒有做出具體的、明確的規定;法律也沒有對應該如何認定“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作出具體可操作性的規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信春鷹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第185頁)認為:在有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了,如果原用人單位已經搬遷到外地、原工作部門已經被撤銷等,此時即使勞動者想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無法繼續,因此,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以上就是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要求繼續履行的相關內容,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考慮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關系有可能會僵化這一點現實情況,也可以申請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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