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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職工可主張三項權益

          添加時間:2018-04-04 09:51:32
          瀏覽次數: 0
          案例:2015年5月,王女士到單位性質為個體工商戶的某家具廠上班,雙方約定工資3500元/月,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自王女士入職至今,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給王女士繳納社會保險。王女士于2016年4月以單位未給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辭職。現王女士咨詢:她可以向單位主張哪些權益用以維權?

          解析:律師認為,一是王女士可以向單位主張一年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二是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三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需要指出的是,仲裁一般不受理社會保險問題。如果仲裁階段無法解決,需要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單位未繳納保險或者未足額繳納。另外,勞動爭議的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必須先去仲裁,如果一方對仲裁結果不認可再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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