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條款有哪些
添加時間:2018-04-02 11: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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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勞動法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而新《勞動合同法》出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對違約金條款進行了嚴格的限定,除法律明確規定以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以下是小編為您總結的勞動合同違約金條款相關內容。
一、法律條款規定
《勞動合同》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那么,何種情形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呢?也就是何種情形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有效呢?根據以上條文的規定,可以得出,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為:
二、勞動合同中有服務期約定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解除合同,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違約金還需具備前提條件,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該條文規定的培訓,必須是專項培訓,即用人單位專門花費一定的金錢送特定勞動者進行培訓,不同于普通的入職培訓,后者目的是使勞動者能基本上適應本單位的基本生產要求,如上崗前培訓、轉崗培訓、老宋安全培訓等。二是支付的違約金不得高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違反競業限制的,可以約定違約金。
此種情形對違約金數額沒有限制,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四、約定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的情形,卻沒有限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勞動和工中約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該約定有效。
新《勞動法》的出臺對違約金條款進行了嚴格限制,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但法律并不限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