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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流程是怎樣的

          添加時間:2018-04-02 15:51:24
          瀏覽次數: 0
          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三種方式,主要分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最為常見的方式。下面,將為大家講解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供大家閱讀。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是怎樣的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

          3、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4、 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6、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問題是怎樣的

          (一)經濟補償金該不該支付?

          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于經濟補償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 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條是將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情形排 除在經濟補償的適用之外。這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有的協商解除是勞動者因跳槽提出的,此時,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太合理。

          因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1、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2、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如需支付,應如何計算?

          1994 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和計算年限。支付標準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關于計算年限,該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在保留支付標準含義的同時,對向月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規定了3倍的限額,即“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同時,對計算年限進行了調整,規定“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且,按照勞動合同法,如果勞動者月平均工資超過了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工作年限仍然實施12年封頂,而對于工資不足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工作年限不再實施12年封頂。

          因此,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需支付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應以 2008年1月1日為界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計算:

          (1)如果勞動和的工作年限全部在該日期之后,則依據《勞動合同法》 予以計算;

          (2)如果在該日期之前,則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

          (3)如果跨越該日期,則之前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之后依據《勞動合同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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