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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期滿,單位如何終止勞動關系?

          添加時間:2018-04-02 14:36:57
          瀏覽次數: 0
          勞動合同期滿之后,勞動者繼續留用,那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不要續簽合同?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如果用人單位不再用人,該如何和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接下來為您一一介紹。

          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要不要續簽合同?如果不續簽合同,用工單位可能要承擔哪些不利后果?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用人單位如存在合同期滿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避免就此與勞動者產生糾紛。而對勞動者來說,為了切實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勞資關系中較弱一方,無論勞動關系任何階段,都要與用人單位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避免糾紛發生后,主張相關合法權益缺乏依據,喪失保護自己權利的有效依據。

          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單位不再用人,應如何和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期滿,存在一個雙方是否還要續簽的問題。如果到期后才突然通知對方不再續簽,可能會造成勞動者短期內生活困難與找工急迫。從法理上說,用人單位在提出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應以給員工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這也稱為“代通知金”。

          同時,法律規定,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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