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并購,新公司能否單方解除原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8-04-04 15: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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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底,我與一家科技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6年4月,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并購,合并成一家新的網絡公司。新的網絡公司成立后不久,以原來的科技公司已經不存在,原勞動合同已經無法正常履行為由,要求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合并后的網絡公司能否單方解除我與原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讀者:邢先生
律師解答: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第36條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背離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您陳述的情況,新的網絡公司以原來的科技公司已經不存在,原勞動合同已無法正常履行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該理由并不屬于法定的解除事由,不能成立。因此,在沒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況下,新成立的網絡公司無權單方解除您與原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新成立的網絡公司作為原科技公司的權利義務承繼主體,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