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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及法律后果

          添加時間:2018-03-29 09: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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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雖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制定,但大多數情況下是單位準備好合同,勞動者只能選擇簽字或者不簽,勞動合同中可能就會出現“女員工在合同期內不得懷孕生子”、“勞動者必須無條件服從崗位調動”等霸王條款,那么什么樣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無效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一、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

          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主要依據法律的規定,即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根據法律條文的規定可知,勞動合同中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相悖的規定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可以是部分無效,也可以是全部無效,如果部分無效則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有效性。當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沒有權利單方決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而是在發生爭議時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8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其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一款第五項、第39條第五項以及第46條第一項規定,如果是因用人單位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存在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勞動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如果是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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