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未轉算不算解除?
添加時間:2019-03-08 1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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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比較良好的勞動關系,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來說都是比較合適的。在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對于公司還是職工本人來說,如果在工作當中勞動關系發生了一些轉換或者是其他改變的話,那么勞動合同實際上也應該相應的發生轉換。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勞動關系未轉算不算解除?
一、勞動關系未轉是不是解除
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是在解除勞動關系的之后,在員工辭職或者被辭退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單位開具的,如果單位沒有開具員工可以向單位索取,但是勞動關系不再存在。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關系終止時間怎么確定
由于勞動關系與一般的民事關系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的建立、終止,是根據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履行一定的招工、退工手續來確定的。但辦理退工手續的前提是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從因果關系來說,先有勞動關系的終止,然后才有辦理退工手續,開具退工單的問題。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勞動法根據解除原因的不同,規定了好幾種情況,因而確定勞動關系解除的。
時間應因案而定:
1、對協商一致解除以及期限屆滿,條件成就而解除的,應當以協商一致的日期及期限屆滿之日,條件成就之日為勞動關系解除的日期。
2、對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具有違紀等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屬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只要用人單位合法地行使法定解除權,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到達對方(勞動者),該行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的日期為勞動關系解除的日期。
3、勞動者根據《勞動法》第 31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行使該權利,勞動關系的解除應是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后才發生效力未以書面通知單位,以及未滿30天的,均不發生勞動關系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