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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實生活中有雙重勞動關系嗎?

          添加時間:2019-03-08 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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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實當中一直有種說法叫雙重勞動關系即指一個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和享有兩個勞動關系。勞動力不能脫離勞動者而存在,勞動者則是社會生產力三大構成要素,雙重勞動關系的存在明顯不利于集中生產與企業的發展。那么現實生活中有雙重勞動關系嗎?

          答案是雙重勞動關系是現實存在的。80年代初,國家出臺了"三結合"的就業方針,即勞動者在國家統籌規劃和指導下,實行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針。從此,勞動者自謀職業和組織起來就業又開始成為一種合法的就業形式,企業的用工形式變得靈活多樣,隱性雙重勞動關系也由此而悄然興起,并具體表現在兩部分人身上:

          其一,部分被反聘到原用人單位或被聘用到其他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從勞動法法學理論上說,退休人員和原用人單位的關系被稱之為是一種"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退休人員所享受到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死亡喪葬撫恤費等待遇,都是原勞動關系發展的一種結果。而"聘用合同"的內容,也都是勞動合同中的有關工作、工資、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內容。例如,1996年勞動部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曾強調:"已享受養老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定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義務。"因此,退休返聘人員在這里扮演雙重角色:一方面是作為原勞動關系發展的一種結果,享受著退休者應該享受到的一切待遇;另一方面又作為原勞動關系的一種延續,被反聘到原單位或被聘用到其他用人單位,占踞著本來不屬于他們的勞動崗位,由此所產生出的雙重勞動關系形式,都具有實際的法定內容,且一直發展至今。

          其二,被當時的國家政策允許和鼓勵的企業"停薪留職者"和"第二職業者"。這些"停薪留職者"和"第二職業者" 的勞動關系都合法地保留在其所在企業,而自己卻被允許到社會上另謀其職,并又取得合法身份,從而使自己處在隱性的雙重勞動關系狀態之中,成為了我國最早的雙重勞動關系者之一,一直發展至今。

          1986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招收合同制工人暫行規定》。依照這一規定,國營企業招收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這一規定的頒布,在新中國的歷史上第一次向計劃經濟時代實行的固定工制提出了挑戰,由此我國政府掀起了轟轟烈烈的"破三鐵"活動,但由于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我國相關配套措施跟不上,特別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最終導致這場運動的破產,大量的富余職工仍被沉積在企業內,成為隱性失業者,其中的一部分成為了我們今天的下崗職工。

          1993年,國務院頒布《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提出了企業不能把富余職工推向社會的原則,規定了企業安置富余職工的措施:1.可以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放假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2.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可以給予不超過兩年的假期;3.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休養,職工退出企業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4.企業之間調劑職工,可以正式調動,也可以臨時調動,借調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雙方企業在協議中商定。

          上述這些與企業保留著勞動關系的在冊職工,既都可以合法地享受企業發放的生活費、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和死亡喪葬撫恤等,也都可以到社會上合法地謀取其職,其不但都是標準的雙重勞動關系者,而且這種雙重勞動關系還被國家以法規的形式確立和保護了起來。

          就這樣,在國家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范下,用人單位紛紛和上述這些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而這些和企業保持著勞動關系并享受著一定待遇的勞動者,則又紛紛到社會上去尋找到了自己的就業"位置",形成一方是法定的但卻無勞動過程的勞動關系,另一方則是有其勞動過程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隱性雙重勞動關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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