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錢某在某模具公司上班。日前,錢某因違章操作,不僅導致自己腕骨骨折,還讓一批即將成型的模具成為廢品。錢某傷愈上班后向公司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公司認為,錢某是因違章操作導致受傷,理應自己承擔責任,因此不能認定錢某受傷為工傷,相關醫療費用也不予報銷。同時,公司還依據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對錢某因違章操作造成的模具損壞作出經濟處罰的決定。錢某多次找到企業人力資源部門及分管副總經理申訴,希望公司能在工傷申請或者經濟處罰上做一些變通,但公司始終都不肯作任何讓步。萬般無奈之下,錢某找到江蘇鎮江市總工會尋求幫助,鎮江市總有關工作人員對此做了解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工傷認定遵循兩條原則,首先,要符合“三工標準”,即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次,認定工傷要排除不屬于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三類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對于利用工作機會實施故意犯罪、工作中故意麻痹自己使自己不能控制行為、自殘、自殺等導致的工作過程中的傷亡,各國都不認定為工傷。這三種情形與工作不具有必然的聯系,其后果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不屬于工傷保險的范圍。
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補償”原則,其核心內容是,無論工傷的引起是否因勞動者本人的過錯、用人單位的過錯以及第三人的過錯,勞動者均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適用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于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工傷認定不受事故責任限制,職工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論其是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均可認定為工傷。當然,法律將蓄意違章排除在“無過錯補償”原則適用范圍之外。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違章行為是過失違章行為和一般的故意違章行為,由這些違章行為引起的職工傷害,不屬于“蓄意違章”引起的傷害,應當依法認定為工傷。
特別提醒:
在法律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承擔經濟損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賦予工傷職工應享受的權利,后者是法律規定違紀職工應承擔的義務。因此,勞動者如果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制度造成工傷事故,且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有權依據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勞動者告知的規章制度要求違章勞動者進行賠償。
本案中,錢某受傷雖因違規操作造成,但公司應依法對其認定為工傷,承擔工傷事故責任。公司依法對錢某進行經濟處罰,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并無不妥。在市總工會的協調下,公司答應馬上替錢某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申請,讓錢某享受相關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