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工傷認定時效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后,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
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效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時效,就很難認定了。
對于申請工傷的時效,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由于種種原因不按規定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也可以提請認定。
上述認定主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效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為因工受傷后,緊接著的就是要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效,可以分為三種。
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來說,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如果說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
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二是申請鑒定的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鑒和復鑒的時效。
三、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時效
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鑒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對于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時效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里需要注意的時效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用人單位未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時效。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該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