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過程中,遭遇工傷是不幸的,提早了解相關的工傷認定知識,在工傷事件發生后盡早獲得工傷賠償,既可以及時治療勞動者的身體傷害,也可以撫慰其心靈創痕,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申請
工傷員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一般而言,有勞動合同就意味著構成勞動關系,然而,由于勞動者可能缺乏法律認識或者受到用人單位的蒙騙,可能并沒有訂立勞動合同。那么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有這些證明記得都帶上哈!→ →門急診病歷、檢查結論單、疾病診斷證明書、入出院記錄、住院病案首頁等,原件和復印件一定要都蓋上公章哈!
(四)按規定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這一點,請咨詢當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千萬別因為材料不足而影響工傷認定呀!
二、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核實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需要對“不是工傷”提出證據,否則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四、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五、送達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總之,勞動者要懂得好好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出現工傷時,若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勞動者要自己行動起來,申請工傷認定,得到工傷保險賠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應該及時審核、調查、做決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