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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調崗降薪如何賠償

          添加時間:2019-01-15 09:55:27
          瀏覽次數: 0
          有很多朋友反應公司的不公正待遇,強制調動崗位便是其中之一,更有甚者在強制調崗的基礎上還要降薪。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呢?我國法律對此又做出了怎樣的解釋呢?

          用人單位調崗降薪逼迫勞動者離職,要承擔法律責任。

          一、法規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提出并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司法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達到減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便采用調崗降薪、外派、安排進修等手段,惡意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勞動者被迫離職后,能否獲得補償?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能否提出被迫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分析

          用人單位雖然有用工自主權,但是該權利卻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特別是對勞動者進行調崗、調薪時,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即為無效。在司法實踐中,雖然用人單位往往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崗位的,勞動者應無條件服從”或“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有權調動或變更勞動者崗位”,但是該約定應屬無效條款,因為調崗降薪是對勞動合同的根本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因此,用人單位要調崗降薪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就屬于違法。

          同時,勞動者能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被迫離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趙金濤律師認為,工作崗位和工資報酬等都屬于勞動條件,如果用人單位采用調崗降薪、外派、安排進修等手段,惡意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的,屬于擅自改變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者當然可以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建議

          在發生用人單位逼迫勞動者離職的情形時,勞動者首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崗位、原工資;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單位逼迫離職的相關證據,比如錄音、郵件、公司蓋章文件等,以便在發生爭議后能夠做到有理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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