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擅自調崗并降薪?
添加時間:2019-01-10 09: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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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的時候勞動者是做什么崗位,就應該是一直是這個崗位,但有些單位在其他崗位需要用人而找不到的時候,就會調用工傷里面的人,并且薪酬比他原來的低很多,那么,用人單位能否擅自調崗并降薪?.
用人單位能不能擅自調崗并降薪?不能。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中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以及勞動報酬條款是重要條款。公司通常會在《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其他規章制度中約定“變薪變崗制度”。
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的崗位、薪資與公司經營狀況、員工的業績考核相關,那么當公司經營狀況下降或員工業績考核不達標時,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勞動者實行相應的調崗降薪。如果公司沒有明文規定,無理由對員工實行調崗降薪,那么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工資。
工作中勞動者要怎么應對調崗降薪呢?
(1)勞動者首先可與人資部門溝通,了解此次調崗降薪的具體原因,應該看到這次是否符合當時簽訂的合同,是否有違背的地方,比如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薪資等等,企業應該的流程,應該會提前通知員工,這樣也可以做好現在工作的交接,到新的崗位工作。最終確定用人單位是不是有違法行為存在。
(2)如果用人單位系想通過調崗降薪的方式達到讓勞動者自動離職的目的,勞動者更應當謹慎。因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發生變化,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協商不成,也不能單方辭職。
(3) 如果用人單位在未予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單方作出調崗降薪決定,勞動者可以實名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未經協商的情況下,單方作出調崗降薪違法勞動合同,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勞動監察部門查處單位違法行為。
(4)勞動者也可以直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住所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在這段時間,勞動者應當在單位繼續工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查明單位沒有與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一邊都會支持勞動者的請求,即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單方調崗降薪行為,勞動者需要理性應對,通過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崗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調動勞動者的崗位的。因為,勞動合同訂立階段,勞資雙方處于一種談判狀態,地位平等,雙方協商確定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一經確定即對勞資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所以,用人單位調動勞動者崗位時,必須應以協商一致為原則。同時,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還需具備“充分的合理性”。
勞動報酬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勞資雙方如果變更勞動報酬也需雙方協商一致。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調動勞動者的崗位和薪酬,需要經過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隨意對勞動者調崗調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