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不同意調崗要如何處理
添加時間:2019-01-11 11: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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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職工是在哺乳期的,用人單位是需要予以特別照顧的,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女職工是在哺乳期、孕期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那么,如果哺乳期不同意調崗要如何處理呢?
如果本人同意可以調整到與之適應的工作,但不降低其工資待遇或增加勞動強度。如果本人不同意調整用人單位應繼續執行原訂勞動合同的崗位,不得調整,而且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哺乳期對于婦女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哺乳期指女職工生產后,對未滿1周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這期間是法定給予女職工進行哺乳的時間,不以女職工是否以母乳給嬰兒哺乳而有所異同。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和《勞動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十四條規定,哺乳期應為十二個月,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周歲。但你自己的哺乳期可長可短,根據你自己的情況來決定的。沒有什么問題的。不用人奶就用牛奶喂養。
《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嬰兒滿周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認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 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