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受傷,申請調崗可以嗎?
添加時間:2019-01-09 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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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工作上因意外或是崗位本身存在的危險問題而受傷,在受傷之后很多員工覺得自己對自己的崗位有一定的懼怕心理,于是在這時候就去向公司申請了崗位調換。那么,員工受傷申請調崗可以嗎?
如果發生工傷之后,不能勝任原來的職位,是可以要求公司調崗的,公司也是有義務為員工調崗,否則,你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工傷后單位調崗的法律依據
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一經雙方確認,就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任何一方提出調整崗位或調整薪資,必須有相應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對于職工因公致殘的等級不同做出了不同的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五級、六級傷殘,除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外,還規定了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但對于七級到十級傷殘的職工對安排工作沒有具體規定。
依據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依約變更,一種是依法變更。因此,調崗也相應地包括依約調崗和依法調崗兩種形式。依約調崗是調崗的一般原則、普遍情形,具體指企業調崗一般情況下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這體現在《勞動法》第17條《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相關規定。依法調崗體現在《勞動法》第26條、《勞動合同法》第40條。具體內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因此發生工傷后;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