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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辭退重大疾病員工有怎樣的規定

          添加時間:2018-12-18 11:33:29
          瀏覽次數: 0
          員工在生了重大疾病之后需要請假治療,由于該員工請假請了很長的時間,他的工作一直堆積,已經影響到其他同事工作了。在這時候有些單位就打算辭退該員工,那么,勞動法對辭退重大疾病怎么規定?看看好獵頭小編收集的資料。

          勞動者換重病病假期間,如果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勞動者病假期間,但是已過醫療期,用人單位選擇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然后給雙方舉證期;之后開庭審理,并且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代理,自己親自處理,我可以為你提供遠程指導(相關法律文書我寫好發給你后,你打印即可),一樣能勝訴;

          4、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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