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辭退不加班的員工
添加時間:2018-12-11 11: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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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上班一般都是會有加班的,而加班基本上都有加班工資,但是有的員工不愿意加班,那么單位能否辭退不愿加班的員工?這樣的做法是否違法?
加班的前提:員工同意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商的,因為加班需占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員工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我們平時安排員工加班,從來就沒有和員工協商,員工一樣乖乖的加班了,那又怎么解釋呢?
其實,員工接受你的安排進行了加班,說明員工已實際行為與你協商一致了,很好理解啊。
另外注意的是,勞動法對加班時間做了規定,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超過了法定最長加班時間,將面臨行政處罰風險。不過,在勞動爭議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只管公司是否支付了加班費,付清了加班費即可,是否超過法定最長加班時間,不關裁判機關的事,因為行政處罰歸勞動監察部門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