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經理可以直接辭退員工嗎?
添加時間:2018-12-12 15: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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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的時候是會有上下級之分的,否則公司會很難管理好,上級除了進行好自己的工作還需要管理好下屬,那么公司的部門經理是否可以直接辭退員工?
部門經理對工作經驗不符合公司要求、不遵守公司紀律、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可以辭退。
1.有效辭退的依據
在《勞動法》中,有關辭退和解除勞動合同的事項中,只有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之間的勞務關系,沒有涉及用人單位的用人部門與個人的關系,首先在辭退的程序上就不符合國家規定程序。
其次,在辭退員工和解除勞動合同時,都應該由用人單位加蓋單位印章并發送給員工本人的相關信函,如此來講,員工手上的辭退依據就不具有辭退的法律效用。
2.公司程序的反思或者說明
1)辭退員工的程序:辭退員工除了要有離職申請表外,還應該有各各部門的簽字審核文件,所以只有部門經理的簽字不算是完成辭職流程
2)辭退員工的舉證:部門經理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辭退員工,那就需要部門協助舉證,再由HR出面發函,請員工正式辦理離職手續。如若不然,部門的經理的辭職除了有越權的概念外,還會帶給公司不必要的風險。
3)崗位存在的必要性:針對部門來講,如果內部員工可以隨時辭退,但不影響工作進程的前提下,那么此崗位就沒有存在的意義。因為少一位員工都可以順利完成,那么工作飽和度一定有問題。要不然,就是"故意"去為難HR,讓人事短期內招聘一名干將。
3.承諾員工返崗及相應補救措施
1)獎懲:對涉事部門經理提出相應的懲罰,對此造成的負責影響可由部門經理做出檢討和行為的認識。
2)崗位調動:如有必要,鑒于該員工法律意識較強,可放到相對對外或者相關的崗位,合理去引導開發員工的潛能。當然,如果員工愿意留在原崗位也是可以,但要避免給員工穿小鞋。
3)科普法律:此處是對員工科普法律知識:諸如其掌握的辭退談話和申請表,不過只是部門經理的個人行為,不代表公司的決定,也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用。所以為了避免個人和企業都有傷害,還是發函請員工速返崗位,并陳述如期不返回崗位時,依公司的相關規定(如曠工)處分。逾期后,再向個人發函辭退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