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務工一場空,法院判決“黑公司”賠償損失
添加時間:2018-08-15 16: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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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上午,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7起勞務合同糾紛案,并予以當庭宣判,判決被告湘潭縣合伙人人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伙人人力資源公司)與原告馬某某等7人簽訂的出國勞務合同無效,并返還7人出國勞務費95000元,賠償7人經濟損失36004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合伙人人力資源公司與馬某某等7人簽訂了《合伙人人力資源有限責任公司出國勞務合同》,約定馬某某等7人分別向公司繳納14000元不等的出國勞務費,由公司安排7人去馬來西亞出國務工,最低月工資不低于9000元。隨后合伙人人力資源公司為7人辦理了旅游簽證并購買了出國機票。6月14日,馬某某等7人在公司的統一安排下抵達了馬來西亞的一個建筑工地開始出國務工,由于當地接收單位提供的工資遠遠低于出國勞務合同所約定的最低工資,且無法為7人辦理工作簽證,馬某某等7人沒有辦法在馬來西亞提供建筑勞務。馬某某等7人遂于2017年6月21日返程回國。另查明,合伙人人力資源公司未取得對外出國勞務經營許可證。馬某某等7人繳納給合伙人人力資源公司的出國務工費共計95000元,因返程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36004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合伙人人力資源公司在未取得對外勞務輸出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與馬某某等7人簽訂出國務工合同,違反了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管理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無效;因合同無效合伙人人力資源公司取得馬某某等7人的財產依法應當返還,因合同無效的責任是由于合伙人人力資源公司的行為所致,故造成馬某某等7名出國務工人員的交通、住宿、伙食、誤工等經濟損失依法應當由合伙人人力資源公司予以賠償。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湘潭縣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將依法快審快結外派勞務人員存在的勞務糾紛案件,以規范出國勞務市場秩序,維護出國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