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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到期后能否獲得工傷賠償

          添加時間:2017-12-19 11: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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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到期后能否獲得工傷賠償?一般而言,若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用工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因此可以認定工傷并獲得賠償。勞動合同到期后未處理又怎么辦呢?

          一、勞動合同到期后能否獲得工傷賠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可見,如果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單位繼續用工的,視為勞動關系存在。所以如果在該期間出現事故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工傷認定的條件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單位不申請的,勞動者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根據工傷認定的結果向公司請求索賠,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二、勞動合同到期后未處理怎么辦?
          勞動合同到期后既不及時辦理終止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會有什么后果和影響呢?

          1.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會使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是不規范的,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2.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3.關于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這種事實勞動關系的終結不能用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經濟補償辦法也不能按終止合同的規定辦理,而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4.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未提前1個月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終止勞動合同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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