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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糾紛訴訟應具備哪些條件

          添加時間:2018-09-05 11:28:59
          瀏覽次數: 0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假日等等的問題發生糾紛的時候,在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只能夠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好好的維權,當然訴訟是否能立案還需要知道它的相應條件。那么,勞動糾紛訴訟應具備哪些條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勞動爭議案件既然作為民事案件進行審理,自然也必須遵守這些條件。就勞動爭議案件來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即發生爭議案件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者代理人代其提起訴訟和應訴。未經當事人委托的人無權就爭議的案件起訴和應訴。

          (二)當事人必須是不服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于勞動爭議的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不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不能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只有在爭議案件經過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三)當事人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有起訴方和應訴方,并各自提出訴訟請求和有關證據,而且被告方應為爭議案件的另一方當事人。

          (四)當事人起訴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間。

          該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有效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當事人就失去了提起訴訟的權利。《勞動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都規定了勞動爭議案件提起訴訟的日期為15天,即自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超過15日的期限,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當事人起訴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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