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怎么進行
添加時間:2018-08-29 14: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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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我們發現對于發生各項勞動糾紛,企業在辦理勞動糾紛時,一定會發生費用。因此,企業可以單獨建賬。而對于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什么,企業怎么減少勞動糾紛的產生?
一、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怎么進行
1、勞動糾紛屬于勞動監察的范圍,當事人填寫《投訴登記表》。屬于勞動仲裁范圍的,當事人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2、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勞動監察根據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及詢問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然后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責令改正、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等處理。立案之日起60日內結案。確因案情復雜不能結案的,經上級領導批準后可延長30日。
3、經了解屬于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申請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執行立案、開庭、裁決程序。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上級批準,可延長期限但不得超過15日。
二、企業如何減少勞動糾紛的產生
1、行政手段:在企業內部,要依據《勞動法》把“丑話”說在前面:對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企業對于任何敗訴的勞動糾紛,可形成一種制度——對于“裁員、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提議、決策的領導人或領導班子要實行可追溯的行政責任承擔制,即:誰提議、誰決策,誰要承擔行政性領導責任,依據敗訴比例,責任人要受到相應的批評、記過、調換崗位、撤職等行政處分;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領導班子集體承擔責任,其中分管負責人要承擔較多的行政責任,領導班子要受到相應自我批評或批評、記過等處分。
2、經濟手段:對于發生的各項勞動糾紛,企業在辦理勞動糾紛過程中都要發生一定的費用,因此企業可以單獨建賬。如果企業勝訴的,所有相關費用,轉由企業成本列支,如果企業敗訴,除了支付給申訴人的經濟補償、賠償由企業承擔外,其它因此而發生的所有費用,我們可稱之為“勞動糾紛風險費用”,全部由提議人、決策人分擔,其中提議人承擔“勞動糾紛風險費用”的40%,決策人承擔“勞動糾紛風險費用”的60%,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分管勞動人事關系的領導人承擔決策風險費用的50%,參與決策的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承擔決策風險費用的50%。
3、法律手段:要對企業分管勞動人事關系的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等相關人員進行《勞動法》的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分管、從事企業的勞動人事關系工作;企業負責處理勞動人事關系的職能部門和相關領導,要消除和杜絕“打擦邊球”的僥幸心理、消除和杜絕“惡意逼迫員工辭職”的心理,認真、嚴格地按照《勞動法》辦事,依據《勞動法》處理一切可能會引發勞動糾紛的各項工作,對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企業要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文化手段:建立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勞動糾紛的溝通、調節渠道,企業領導層要善于識別提議人的真實動機和分管勞動人事關系領導在處理勞動人事關系時的決策行為動機,避免因為個別領導和干部出于其個人私心雜念的私人行為來影響、干擾企業正常、健康的決策行為,而引發企業與員工之間可能的勞動糾紛,要從勞動糾紛可能會帶來企業形象降損的高度來重視一切可能引發勞動糾紛的工作和事件,把勞動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加強思想交流、溝通工作,增強企業內部勞動糾紛的調節功能,把可能的勞動糾紛消除在企業內部或萌芽狀態。
同時,企業應該從員工是“社會性員工”的高度來看待員工,企業對于裁員、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可能會給當事員工帶來的諸多不便和生活壓力,要設身處地地替其著想。為其失業后的社會保障、再就業等盡可能地提供一切有利、方便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