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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添加時間:2018-08-31 15:40:43
          瀏覽次數: 0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的進步,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很多人都在工作中發生過一些勞動爭取事假,對此我們很多人都會選擇勞動仲裁,這個是最為便捷的解決方式,但對于一些勞動糾紛來說有著其審判流程,大家可以多去了解。

          法院審理勞動糾紛案件和審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等。

          一審程序分以下幾個階段:

          1、起訴和受理。當事人提交訴狀后,人民法院將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審理前的準備。審理前,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托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事宜。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時,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互相辯論。辯論之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的最后意見。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了,應及時判決。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出二審程序。當事人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二審法院應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并應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進行判決。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

          審判監督程序是當法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必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的2年內提出再審的請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有以下幾類:

          一、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十五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當事人在規定的十五日之內未提起訴訟,超過十五日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對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三、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于該受訴法院管轄。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管轄,應當由發生勞動爭議的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越了受訴法院的管轄范圍,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一方當事人堅持提起訴訟,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審查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是否符合條件的同時,審查另一方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對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強制執行。

          哪些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履行哪些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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