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索賠雙倍工資11個月之說
添加時間:2018-08-21 14: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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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遭到了許多法官、仲裁員、律師等之中的一些“歪嘴和尚”的錯念。譬如在由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鑒訂勞動合同需付雙倍工資這一法律規定上,目前在審判中似乎形成了一種嚴重歪曲勞動合同法,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可怕的潛規則即: 索賠雙倍工資只有11個月的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條明確: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后,即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此條并未明確:
1. 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2.如果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是否還需繼續支付雙倍工資?
針對以上2個未決問題,“第八十二條”就作出的明確的回答: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條再次明確:
1.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自應當訂立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即滿一年后的次日,繼續)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綜合以上2條:只要用工一年后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倍的工資就應當繼續支付,直至訂立了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止。而不是僅僅是11個月。
還有許多文章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其中并未提及勞動者工作滿一年后如用人單位不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否需繼續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其實是因為相應作為下位法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國務院規章(法規)是要服從并服務于上位法《勞動合同法》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只不過是針對《勞動合同法》中某些不明確的條例加以細化。而作為工作滿一年后如用人單位仍未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仍需繼續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巳明確,就無需再由《實施條例》來細化了。
但是,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還是只支持11個月的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