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怎么處理?
添加時間:2018-05-30 11: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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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和用人單位在確定勞動關系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保護雙方的勞動關系。它不僅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護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如果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該怎么辦呢?
一、員工的法律責任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應采取的相應措施
如果用人單位因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造成經濟損失的,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向該員工提出經濟補償。
那么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一般如何確定呢?首先,用人單位必須存在實際損失,用人單位遭受的實際損失通常有招收錄用勞動者的費用損失,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等。這里要提醒用工單位注意平時應收集相關證據,因為一旦發生糾紛,經濟損失的舉證責任是在單位一方的,如單位舉證不能,則很容易出現敗訴的結果。其次,用人單位的損失應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如上述兩項條件不具備,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在現實生活中,員工希望能找到好的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也希望能找到好的員工,但有時往往不能盡如人意,這就需要員工和用人單位彼此都提高法律意識,懂法尊法守法,盡量避免發生糾紛。一旦發生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時,用人單位也應追究員工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