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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解除賠償金是怎么算的?

      添加時間:2018-06-04 11:38:05
      瀏覽次數: 0
      在生活和工作中,有關賠償金的問題,一直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爭議的焦點。因此,法律法規在《勞動合動法》關于賠償金問題做了相應的規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勞動合同法解除賠償金怎么算?下面就將這一問題進行解答,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勞動合同法解除賠償金怎么算

      (一)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解除賠償

      1.《勞動合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所以,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2.有關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首先要明確的是,這是二個不同的概念。違約金針對的是勞資雙方有一方違約的情況下才需要賠償的。而經濟補償金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會予以支付。所以,二者是不沖突的。如果同時符合支付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的情況的話,是可以都要求支付的。

      3.勞動者辦理完工作交接后,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結完工作交接的最后一天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及時支付您經濟補償金,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話,按照應付金額的50%-100%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所以,您首先要向勞動部門投訴,由他們要求單位限期支付,只有在單位限期不支付的情況下,您才可以獲得得賠償金。

      二、勞動者勞動合同法解除賠償

      1.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3.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4.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勞動合同法解除賠償金怎么算相關內容的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總之,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只有按照相應的規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才能收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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