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到工作崗位前,勞動者需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以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保障雙方的權益。但在某些情況下也會出現違約行為,那么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呢?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
包括兩部分: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責任)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表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按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工資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除雙方協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之外。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
1、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的賠償費用
2、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工傷,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如違約金等。勞動合同法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第24條內容之規定(第24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訂金以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及其他證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
1、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承擔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承擔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按約定辦理
3、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費用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第三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所謂第三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指勞動者在尚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又能與第三人簽訂勞動合同,以致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該第三人應當向原用人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一種法律責任形式。
1、對原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因獲取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且給原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執行
3、又據《賠償法》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第三人)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份定員不低于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綜上所述,不論哪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理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為了保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合法權益,在正式上崗前簽訂勞動合同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