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工作公司不給加班費或者調休,勞動者可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8-08-21 10: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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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與某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已過試用期),甲每天勞動時間9小時,一周工作6天,公司不給加班費,也不倒休。請問:甲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解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該公司安排甲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或者調休,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定,甲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