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如何維權?
添加時間:2018-08-16 16: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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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6月12年,閆某通過面試進入北京昌平區某保安公司。入職后,保安公司未將公司制度等相關規定告知閆某,也一直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直到2012年8月16日,保安公司未經過任何程序,便以閆某違反公司紀律為由將其開除。請問:閆某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由于北京昌平區某保安公司違反以上法律規定,故閆某可以要求某保安公司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閆某上班2個月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即二個月工資)及經濟補償的兩倍(即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