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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不續簽的補償規定

          添加時間:2018-08-17 10:50:08
          瀏覽次數: 0
          當原來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卻沒有續簽合同,對于員工而言是否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如果員工可獲得補償,那么補償金又如何計算?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勞動合同不續簽的補償規定。

          一、勞動合同不續簽,員工可獲補償的情形

          根據不續簽的決策方,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單位決定不續簽

          若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合同,則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二)員工決定不續簽

          在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的情況下,員工選擇不與單位續簽合同,單位需進行經濟補償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若單位維持或者提供原來的勞動條件,員工仍然選擇不與單位續簽合同的,單位不用進行經濟補償。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其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指的是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不續簽的補償規定,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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