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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起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

      添加時間:2018-08-17 11: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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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一旦簽訂是不是不能變更呢?答案是否定的。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變更。勞動合同變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 雙方協商變更

      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就勞動合同進行變更。

      二、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變更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

      三、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變更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我國合同法規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是可以變更。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的變更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后,可能會導致原有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或者履行會明顯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這個時候,是可以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的。

      五、勞動者個人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的變更

      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都可能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這個時候,法律也賦予了雙方當事人對合同進行變更的權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勞動合同簽訂后并非不可變更,我國法律針對不同情形,作出了準予變更的規定。當出現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履行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時,當事人可以對勞動合同作出變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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