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有權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8-07-18 09: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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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公司員工張某,勞動合同到期后,A公司不想與其續簽合同。張某認為,用人單位無權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請問:A公司可以決定不再與張某續簽勞動合同嗎?
解答:有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隨即消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滅,續訂勞動合同應該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因此,用人單位有權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但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案中,張某與A公司勞動合同期滿,A公司當然可以選擇與勞動者續訂或者不續訂勞動合同,但涉及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根據前述法律規定:1、A公司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必須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2、勞動合同期滿,如張某主動提出不續訂勞動合同,或者在A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愿續訂的,A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3、其他情形的,A公司不愿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依照法律規定,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