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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

          添加時間:2018-07-16 10: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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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合同所產生的糾紛,需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起訴,超過訴訟時效,則不再受法律的保護。

          對于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有以下幾項需注意的點:

          一、因為勞動糾紛訴訟需以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所以應先明確訴訟時效的計算。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不可抗力包括以下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者對除終局裁決以外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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