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登記表、保密協議算是書面勞動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8-05-18 09: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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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辦理入職時候,通常都要填寫入職登記表。而一些崗位,公司甚至要求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此外公司和勞動者沒有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而入職登記表和保密協議能否視為書面勞動合同?接下來為您一一介紹。
從入職登記表和保密協議的內容來看,不能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對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作出了明確約定,勞動合同除了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身份信息外,還應載明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勞動合同除了前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入職登記表僅就入職申請者的身份信息、社會關系等與身份有關的事項進行登記;保密協議也僅就保密事項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除身份信息外,勞動合同的其他必備條款均不具備,因此入職登記表、保密協議不能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從勞動合同簽訂目的來看,入職登記表和保密協議不能視為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國家強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目的就是通過書面的形式將各自的權利義務固定下來,在發生糾紛時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據支撐自身的合法權益。填寫入職登記表僅是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信息登記,簽署保密協議的目的僅是要求勞動者遵守保密要求,對勞動者自身勞動權益的保護并未起到積極作用,因此入職登記表、保密協議不能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入職申請表、保密協議僅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不能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只有入職申請表、保密協議在內容上對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了全面約定時,才具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性質。
HR還需注意,勞動合同應該是企業與員工各一份(一些企業留兩份),員工應該持一份。實踐中,一些企業為了防止員工起訴,將兩份合同全部收走,員工手中沒有勞動合同。這種做法實際存在誤解。員工若要起訴企業,勞動合同能夠證明的問題,其可以通過收集其他證據來證明。如,若要證明勞動關系,則可以通過工資支付憑證(工資卡,領取工資憑證等),證人證言以及其他證明在企業工作的證據材料來加以證明。因此,企業沒有必要將本屬于員工的那份勞動合同扣留。扣留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其實會給帶來風險,曾有案例企業扣留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而被法院判決支付勞動者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如今法治社會建設逐漸推進,企業應該不斷規范自己的經營管理。企業的違法成本遠遠高于守法成本是目前社會發展的趨勢。若企業還是認為自己通過規避一些法律規定的義務而來獲得發展,那么必將在這個社會大轉型中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