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代簽的合同并非集體合同
添加時間:2018-05-15 10:52:02
瀏覽次數:
0
集體合同具有其自身特點,包工頭代簽的協議雖然也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予以規范,但不能僅此認定該協議就為集體合同。
具體案例:
小王等人跟隨一個同鄉的包工頭李某外出打工,他們未直接與建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由李某一人代簽。小王等人工作了一段時間后發現,工作非常辛苦,但公司發的工資卻遠低于包工頭李某代簽合同中約定的數額。后小王等人以實發工資低于約定數額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
但該公司表示,李某一人簽訂的協議不能代表小王等人,該協議不具有集體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同意按照該協議工資標準支付小王等人工資。最后,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因雙方對工資未有約定,參照該公司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小王等人的工資標準。
法官解析:
集體合同具有其自身特點,包工頭代簽的協議雖然也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予以規范,但不能僅此認定該協議就為集體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因此,集體協議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并由工會或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來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該協議需經勞動部門審查備案,向職工予以公布。
維權提示:
勞動者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一定要把握集體合同的集體協商、雙方簽字、報送審查備案和公布的生效程序,既要防止用人單位在簽訂集體合同時刻意不履行相應生效要件致使該合同不生效而達到欺騙勞動者的目的,也要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要件缺損而令集體合同無法生效給自身權益造成損害。
包工頭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是其從個人利益出發簽的協議,不能代表所有勞動者,也沒有征求每個勞動者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發生糾紛之時,包工頭出具的協議不具有集體合同的效力。當然,如果包工頭不出具協議,可能將導致勞動者無法證明雙方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勞動者的權益維護。因此,勞動者一定要堅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并保管好,同時保留相應的工資發放記錄和工作證據,以證明雙方勞動關系及相關待遇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