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性集體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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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為進一步明確企業經營者和職工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協調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共同努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 工會工作委員會代表各中小企業全體員工與各中小企業法人代表簽訂《 中小企業集體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對 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小企業經營者和全體員工均有約束力,是企業經營者、工會和全體員工必須共同遵守的勞動關系準則。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集體合同的意義 ·什么是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集體合同的期限第二條 企業應當尊重并支持企業工會依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組織員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平等協商等途徑和形式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勞動法》和企業規章所規定的義務。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
第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企業和企業工會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一方和雙方可提請開發區勞動爭議協調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提出訴訟。
第五條 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第六條 企業按月及時以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和相關福利待遇,并根據企業效益逐步提高職工工資。
第七條 企業應按規定發給職工必備的勞保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做到安全生產。
第八條 工會有權監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措施,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條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履行或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區域性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經企業方代表和工會方簽字蓋章報勞動部門、開發區工會。本合同生效后,各方所屬的成員單位應當向各自單位的全體員工進行公布。
第十三條 本合同壹式三份,每個企業一份、工會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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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甲方: 乙方:聯合工會
企業名稱(蓋章): 工會主席(簽字):
法定代表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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