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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添加時間:2018-04-19 13: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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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具體案情:

          2001年3月5日,某紡織公司工會代表全體職工與公司簽訂了集體合同。合同規定:職工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周六、周日為休息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職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內安排補休;在上午和下午連續工作4個小時期內安排工間操各一次,每次時間為20分鐘,此20分鐘計入工作時間之內;職工的工資報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點的工資及其他實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內;工資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自2001午4月1日至2003午4月1日,雙方對于集體合同都要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違反,否則要賠償對方所造成的損失。此合同于2001午3月20日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

          2001年8月1日,紡織公司從人才市場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充實新建的紡織分廠。2001午8月3日紡織公司與這批女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內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為2年,自2001午8月5日至2003午8月5日工人工作時間為每周40小時,每天8小時,上下午各4個小時;沒有工間休息時間; 工作實行每月350元的工資制度。雙方

          簽字蓋章后合同生效。當2001午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紡織公司下屬的紡織分廠上班后,發現車間細塵很多,連續工作4小時頭昏腦漲,以滕某為首的分廠職工就向分廠領導提出工作期間休息一會兒,換換空氣。分廠領導答復說,在上班時間不休息是勞動合同中已經規定了的,集體合同中規定職工報酬是每月300元.而這批女工的報酬是每月350 無,就是因為取消了20分鐘的中間休息時間。集體合同中規定職工的中間休息20分鐘是與其報酬數量少相對應的;在公司與這批女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把工資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鐘的工間休息。

          專家解答:

          1.滕某等人是在集體合同生效后進入某紡織公司的,公司的集體合同是否適用于膝某等人?

          2.膝某等人與某紡織公司的勞動合同約定助工作時間低于集體會同的標推,該約定是否有效?

          3.膝某等人能否在不減少工資的情況下得到20分鐘工間操的活動時間?

          《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據此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的全體職工都有約束力。只要屬于企業的職工,不管其是在集體合同簽訂時還是在集體合同簽訂后進入企業的,均應適用集體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的保護。

          本案中,雖然膝某等人是在集體合同簽訂后被公司招用的,仍應適用集體合同;同時,雖然滕某等人是在紡織分廠上班工作,但仍屬于紡織公司的職工.由此應適用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作為勞動者中的一員,必須遵守并履行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有的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未涉及的,這些內容對勞動者和企業同樣具有約束力,要按集體合同的規定執行。

          另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認為無效。本案中,膝某等人與紡織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工間休息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的標準,因而無效,應當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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