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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添加時間:2018-04-08 09:51:31
          瀏覽次數: 0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具備法定情形,只有具備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但是用人單位可以強行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嗎?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過錯性辭退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過錯性辭退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非過錯性辭退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4.非過錯性辭退適用情形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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