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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該如何解除勞動合同才不會違法

          添加時間:2018-03-26 11:41:12
          瀏覽次數: 0
          解除勞動合同并不也是勞動者的專利,雖然我國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出了較為嚴格的規定,但并不是不允許單位解除。而實踐中,用人單位要想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要先了解清楚相關內容。接下來,小編整理相關資料,就來告訴大家單位該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一、單位該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⑴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⑸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1.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條款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2.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行政處罰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第九十八條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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